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2570-2号原告郑州市欧瑞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南三环与郑密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朱建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晨、洪浩峰(实习),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法定代表人历建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路孟亮,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浩然,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欧瑞模板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市欧瑞模板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欧瑞模板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市欧瑞模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1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郑州市欧瑞模板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郑宏辉
人民陪审员 范 雯
人民陪审员 郭月琴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杜治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