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4196号
原告:青岛双星数控锻压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南皮县金宝五金塑料制品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双星数控锻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南皮县金宝五金塑料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南皮县金宝五金塑料制品厂送达,经本院释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南皮县金宝五金塑料制品厂明确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不另行提供被告南皮县金宝五金塑料制品厂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青岛双星数控锻压机械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833退回原告。
审判长 陈茂太
审判员 张成镇
审判员 赵桂修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祥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