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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执1227号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青岛隆鑫源金属表面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许秀花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青岛隆鑫源金属表面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许秀花,青岛利金医疗科研有限公司,江志文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122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668号,负责人姜秀娟,行长。被执行人青岛隆鑫源金属表面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普东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许秀花,经理。被执行人许秀花。被执行人青岛利金医疗科研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经济开发区江家西流村。法定代表人江志文,经理。被执行人江志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被执行人青岛隆鑫源金属表面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许秀花、青岛利金医疗科研有限公司、江志文债权纠纷一案,标的额为786329元。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即商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刁振华

人民陪审员  殷梦鹃

人民陪审员  宋 晨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