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23民初591号
原告:易某,女,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武宣县。
被告:雷某,男,1975年5月4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诉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易某于2016年5月26日以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到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易某负担。
审判员 张行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饶刘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