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323民初591号

易某与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8-04-24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易某,雷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23民初591号

原告:易某,女,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武宣县。

被告:雷某,男,1975年5月4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诉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易某于2016年5月26日以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到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易某负担。

审判员  张行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饶刘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