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2487号
申请执行人:孙渭江。
被执行人:慈溪市浪咪植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陈永彰,该××执行董事(已亡故)。
委托代理人:陈红军,该××员工。本院在执行孙渭江与慈溪市浪咪植绒制品有限公司(2015)甬慈民初字第1902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渭江尚有2038940元及相应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慈溪市浪咪植绒制品有限公司尚应交纳本案诉讼费11700元、执行费22789.4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慈溪市浪咪植绒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已在另案处置,而申请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248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 旭 强
审 判 员 徐 人 卫助理
审判员 胡 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施淑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