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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承执裁字第01126号

王金龙等八人与唐山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金龙等八人,唐山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承执裁字第01126号申请执行人王金龙等八人。被执行人唐山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王金龙等八人与唐山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唐山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将本案履行完毕,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17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梁智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