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2民初871号原告刘建,男,委托代理人马红军,男,被告葫芦岛市供暖管理处,法定代表人李树平,委托代理人李敬,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与被告葫芦岛市供暖管理处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00元,由原告刘建承担。
审判员 王晶晶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吕昕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