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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2民初871号

刘建诉葫芦岛市供暖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建,葫芦岛市供暖管理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2民初871号原告刘建,男,委托代理人马红军,男,被告葫芦岛市供暖管理处,法定代表人李树平,委托代理人李敬,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与被告葫芦岛市供暖管理处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00元,由原告刘建承担。

审判员  王晶晶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吕昕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