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破初字第83-2号原告深圳市皇宫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大厦三楼,组织机构代码192430362。代表人李正,深圳市皇宫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李满春,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强,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雄岳,男,汉族,1954年2月16日出生,住址深圳市被告张小琴,女,汉族,1956年5月7日出生,住址深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皇宫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雄岳、张小琴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雪 松
审 判 员 赵 钟
代理
审判员 谢 冰 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奇峰(兼)附录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