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6民初827号
原告:铜陵新安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金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加强,安徽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绪贵,安徽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鸿翔,男,199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铜陵新安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曹鸿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铜陵新安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鸿翔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铜陵新安物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新安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铜陵新安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陶 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任沛(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