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03民初2419号

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3民初2419号原告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红旗渠路8号。法定代表人谌秀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威,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伟,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黄勇。

原告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典物业公司)与被告黄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余文庆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典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威、张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经典物业公司诉称,原告经典物业公司为武汉市江汉区红旗渠路8号锦绣人家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黄勇是该小区业主。截止2014年7月24日,被告黄勇欠物业服务费共计4497元。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经典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黄勇向原告经典物业公司支付所欠物业服务费4497元;2、被告黄勇向原告经典物业公司支付违约金1349元(4497*30%);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黄勇承担。被告黄勇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经典物业公司于2009年6月6日与武汉德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原告经典物业公司为武汉市江汉区红旗渠路8号锦绣人家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是:高层住宅1.20元/月/平方米;商业物业1.50元/月/平方米;业主应于房屋交付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按季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月1日(每次缴费的具体时间)履行交纳义务。合同还约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合同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按日1%的标准向原告经典物业公司支付违约金。被告黄勇系武汉市江汉区红旗渠路8号锦绣人家5栋6单元501室业主,于2004年10月18日在原告经典物业公司处办理了接收房屋和物业手续,房屋建筑面积为139.65平方米,被告黄勇在该房屋居住至今,原告经典物业公司对被告黄勇按1元/月/平方米的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2014年7月24日,原告经典物业公司与武汉市锦绣人家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签订《关于锦绣人家小区物业管理权移交确认书》,双方确认于当日17时对锦绣人家小区物业全面交接完毕,原告经典物业公司终止物业服务。

原告经典物业公司曾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要求被告黄勇支付所欠物业服务费,后撤回起诉。另查明,被告黄勇自2011年11月18日起未交纳物业服务费,截止2014年7月24日共欠物业服务费4497元(139.65平方米*1元/月/平方米*32月6天)。上述事实,有原告经典物业公司提交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关于锦绣人家小区物业管理权移交确认书》、《民事裁定书》、入伙会签表、业主(住户)登记表(××)、接管验收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均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武汉市江汉区红旗渠路8号锦绣人家小区的开发商武汉德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经典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该合同对小区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经典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黄勇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经典物业公司要求被告黄勇低于合同约定标准支付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标准违反了法律规定,原告经典物业公司在诉讼中自愿降低了违约金数额,故对原告经典物业公司要求被告黄勇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勇向原告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4497元;

二、被告黄勇向原告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349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黄勇负担(此款原告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付本院,被告黄勇随同上述判决款项一并支付原告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余文庆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温光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