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刑更866号罪犯苏鹏鹏,男,199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孟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市监狱服刑。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2013)孟刑初字第002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苏鹏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9日起至2016年7月8日止。
被告人苏鹏鹏不服,提出上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2014)焦刑三终字第000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4年6月6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市监狱提出对罪犯苏鹏鹏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苏鹏鹏伙同他人持木棍将驾车回家的被害人陈建敏头部打伤。罪犯苏鹏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3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苏鹏鹏减刑,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苏鹏鹏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苏鹏鹏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5月9日起至2016年6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卫光祖
审判员 郭 艳
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靳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