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908之一号
原告:谷远梅,女,197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韦中利,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先杰,男,198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现住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诸暨市。
被告:胡杰,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现住浙江省诸暨市。两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何建红,浙江越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谷远梅与被告陈先杰、胡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谷远梅在本院通知其补交案件受理费后七日内未交,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470元,已收取7735元,减半收取3867元,由谷远梅负担。
审 判 长 常美琴
审 判 员 张乃多
人民陪审员 王本春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双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