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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刑更865号

李茂盛销售伪劣产品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当事人
李茂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刑更865号罪犯李茂盛,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苗族,湖南省绥宁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市监狱服刑。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1日作出(2013)牟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茂盛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刑期自2012年7月18日起至2017年7月17日止。判决后,被告人李茂盛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发院于2013年9月4日作出(2013)郑刑一终字第2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3年9月2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市监狱提出对罪犯李茂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被告人杨友富、李茂盛分别经他人介绍来到河南省漯河市从事运输劳务。2012年7月17日晚上12时许,李茂盛、杨友富在“豪哥”的安排下,明知运输假烟仍驾驶白色厢式货车来到漯河市郊区东王村附近,通过手机与“豪哥”安排的一名男子联系,该男子到达后便将货车开走装货,大约两小时后,该男子又将装满货的货车送回。而后二被告人听从“豪哥”的指挥,将车内的四副车牌中的一副浙A793**号车牌挂在车上,上高速公路向洛阳方向前行,当行驶至中牟县境内郑民高速姚家出口时,被中牟县烟草专卖局的执法人员查货,经检查发现,该车内装有红塔山、娇子、黄山、红旗渠等品牌卷烟共计21000条。经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涉案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为伪劣卷烟。涉案卷烟总价值1415400元。罪犯李茂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6次,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罚金20万元未予缴纳。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李茂盛减刑,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茂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茂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7月18日起至2016年8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卫光祖

审判员  梁晓辉

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靳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