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3执74号申请执行人梁宁,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容县。被执行人何伟成,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容县容州镇金珠街**号-61,现住广西。申请执行人梁宁与被执行人何伟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博白县人民法院(2015)博民初字第21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博白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何伟成在我院辖区范围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户籍所在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本院于2016年2月3日作出(2016)桂0923执74号委托执行函,委托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博白县人民法院(2015)博民初字第21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博白县人民法院(2015)博民初字第21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 剑
审判员 刘庆兰
审判员 李 海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宾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