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财保094号申请人郭千三,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申请人郭晓伟,男,1974年12月23日出生。申请人王纪妞,女,1949年8月4日出生。被申请人段新民,男,1989年8月4日出生。被申请人河南郑通轻钢房屋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郭千三、郭晓伟、王纪妞与被申请人段新民、河南郑通轻钢房屋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一案,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肇事车辆豫A*****小型轿车(保全价额30000元)。并以担保人王彦卫所有的豫AL1J**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肇事车辆豫A*****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担保人王彦卫所有的豫AL1***小型轿车一辆。保全费320元,由申请人预交。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跃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红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