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24307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7号电通创意广场2号楼A区。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瑞石。委托代理人陈璐。被告北京光芒星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三号院2号楼A901。法定代表人张亚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莉莉。委托代理人谢罡,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华盖创意公司)诉北京光芒星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光芒星空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盖创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瑞石,光芒星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莉莉、谢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盖创意公司诉称:美国GettyImages,Inc.(简称Getty公司)是全球最大的图片提供商。我公司是Getty公司在中国境内唯一授权代理,依法享有Getty公司相关图像素材在中国地域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的侵权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光芒星空公司擅自在其运营的新浪官方微博“公信卫士”中使用我公司享有权利的编号为84906226、dv364008、AA016430、dv1199067的四幅摄影作品(简称涉案作品),侵害了我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公司就此多次要求光芒星空公司提供授权文件或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但光芒星空公司均予以拒绝。故我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光芒星空公司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24000元及包括公证费和交通费在内的诉讼合理支出4000元。光芒星空公司辩称:华盖创意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下列事实,一是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二是Getty公司对华盖创意公司进行了授权,三是光芒星空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综上,请求驳回华盖创意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Getty公司系美国专业提供图片的企业。2014年2月10日,Getty公司副总裁JohnJ.LaphamⅢ签署版权确认及授权书。上述文件主要内容如下:确认Getty公司对附件A中所列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这些图像展示在Getty公司的互联网网站www.gettyimages.ca和www.gettyimages.cn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亦能看到;确认华盖创意公司系Getty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授权代表,Getty公司授权华盖创意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所列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华盖创意公司的互联网站www.gettyimages.cn上;确认华盖创意公司是唯一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对任何第三方侵犯Getty公司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行为以及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所列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且此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或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侵犯Getty公司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行为等。附件A中包括TheImageBank、Photodisc、Stockbyte、DigitalVision等品牌。上述授权文件依法经过了公证认证。登录网址为www.gettyimages.ca的网站,可以通过搜索找到4幅涉案作品,所属品牌分别为TheImageBank、Photodisc、Stockbyte、DigitalVision,编号分别为84906226、dv364008、AA016430、dv1199067。2014年7月3日,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网址为weibo.com/am321的“公信卫士”新浪微博是由光芒星空公司运营的。登录上述微博,可以找到4幅涉案作品,均用于文字配图,点击可以查看大图,发表期间在2013年1月至2013年6月。2013年9月24日、9月25日,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光芒星空公司就涉案作品未能举证证明有合法来源。在该份公证书中,还包括2013年11月11日通过www.gettyimages.ca网站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入网址www.gettyimages.cn的华盖创意公司网站,搜索找到4幅涉案作品的过程。4幅涉案作品上均显示有“gettyimages®”水印。在涉案作品的相应页面上标注有“本网站所有图片及影视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侵权必究。”的版权声明。华盖创意公司为证明其图片授权使用费标准提交了两份图片使用许可合同及收款回单。一是其许可上海新意域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使用两幅图片,授权使用费为每幅6000元;二是其许可北京百禾嘉年广告有限公司使用一幅图片,授权使用费为9000元。中国、美国分别于1992年、1989年加入《伯尔尼公约》。另查,涉案微博已经删除涉案作品;华盖创意公司未就其主张的公证费及交通费进行举证。以上事实,有授权书、公证书、图片使用许可合同、收款回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人。本案中,涉案作品通过www.gettyimages.ca和www.gettyimages.cn网站上进行了公开展示,涉案作品上印有Getty公司名称的水印,同时华盖创意公司网站上亦标注有版权声明,且上述内容与Getty公司对华盖创意公司的确认授权书内容能够相互印证。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可以认定Getty公司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本案中,Getty公司出具的授权文件经过了公证认证,对此证据的效力应予采信。我国和美国均为《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因此Getty公司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应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华盖创意公司作为该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授权代表依据其授权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作品,也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以自己的名义就侵犯涉案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光芒星空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微博上使用了涉案作品,侵犯了华盖创意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光芒星空公司应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华盖创意公司虽然曾以单幅单次6000或9000元的价格许可案外公司使用其图片,但其许可使用的图片并非涉案图片,且在图片订购合同中也未明确使用图片的方式等,故该许可使用费标准不足以作为本案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本院将根据涉案作品的独创性程度、光芒星空公司侵权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赔偿数额。对于华盖创意公司主张的诉讼开支,其虽未就此提供相应证据,但考虑到其为证明侵权事实进行了公证取证,必然为此支出了相关的费用,故本院将酌情确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光芒星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六千元及诉讼合理支出二千元;
二、驳回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光芒星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朱 阁
人民陪审员 朱 蓓
人民陪审员 杜国庆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晓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