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庐执字第543号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梅德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梅德利,熊耀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543号申请执行人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住所地九江市长虹大道248号邮政枢纽大楼B座.法定代表人赵万先。被执行人梅德利,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熊耀金,女,1972年9月3日出生.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申请梅德利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于2015-11-2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少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