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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3执50号

闫钰滨与路云乔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闫钰滨,路云乔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3执50号申请执行人闫钰滨,女,汉族。被执行人路云乔,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商初字第480号闫钰滨与路云乔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路云乔自动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闫钰滨申请执行的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商初字第480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李延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荣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