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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22执143号

钟业沂、钟玉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钟业沂,钟玉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2执143号申请执行人钟业沂,男,1940年8月6日出生,住所地陆川县,证件号码452527194008060894。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钟玉广,地址陆川县。男46452527196905190911申请执行人钟业沂与被执行人钟玉广财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陆川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的(2015)陆民初字第200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钟玉广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钟业沂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864元赔偿款,本院依法受理,并于2016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钟玉广的存款进行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钟业沂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陆川县人民法院(2015)陆民初字第20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良彬

审判员  朱 江

审判员  庞 婕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和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