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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2执340号

莫瑞梅与田东县福兰建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莫瑞梅,田东县福兰建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2执340号申请执行人莫瑞梅。委托代理人农夫。被执行人田东县福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田东县。法定代表人黄文锐,系该厂厂长。关于莫瑞梅申请执行田东县福兰建材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执行。经审查,莫瑞梅申请执行田东县福兰建材有限公司劳动报酬及双倍工资纠纷一案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莫瑞梅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良慧

审判员  吴锡元

审判员  莫愈鸿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陆安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