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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执436号

张永胜、合肥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8-09-14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永胜,合肥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436号

申请执行人:张永胜,男,1979年4月16日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合肥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合裕路合钢公司集团水电大院。组织机构代码:75486680-4。

法定代表人:徐鹏程,该公司总经理。张永胜与合肥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3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合肥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张永胜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永胜应受偿218359元,未受偿218359元及相关费用。在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合肥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就后,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3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东平

审判员  王秋灵

审判员  陈万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