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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6执保135号

佘栋青诉铜陵大成制衣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诉讼财产 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佘栋青,铜陵大成制衣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6执保135号

申请人:佘栋青,女,汉族,1975年10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县。

被

申请人:铜陵大成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钟鸣镇。

法定代表人:陈吉仁。

申请人佘栋青诉被申请人铜陵大成制衣有限公司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佘栋青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佘栋青撤回诉讼财产保全申请。

审判员  陈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