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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5650号

尹玲、佛山市顺德区中涛工艺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8-01-10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尹玲,佛山市顺德区中涛工艺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5650号申请执行人尹玲,女,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中涛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顺劳人仲案终字[2016]667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中涛工艺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7424元(含执行费60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晓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麦永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