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申8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一平,男,196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元君,男,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建达,男,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城区。再审申请人李一平为与被申请人朱元君、朱建达债权人撤销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甬商终字第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李一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周 平
代理
审判员 刘 静
代理
审判员 陈 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莉莉?PAGE?1?·?PAGE?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