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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执495号

谢凤岗、张霞与高玉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凤岗,张霞,高玉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4执495号申请执行人谢凤岗。申请执行人张霞。被执行人高玉德。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间支付购房让利款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5)临法民初字第24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庆亮

审判员  高 军

审判员  邓洪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谭清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