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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执民字第7358号

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湄池支行与冯红玲、冯海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湄池支行,冯红玲,冯海表,陈田伟,朱君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诸执民字第735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湄池支行,住所地:诸暨市。

负责人:袁灿军,系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冯红玲,女,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店口镇湖西村小山头**号。公民身份号码:3306811975********。

被执行人:冯海表,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店口镇湖西村小山头**号。公民身份号码:3390111974********。

被执行人:陈田伟,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店口镇上一村环镇北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306251972********。

被执行人:朱君妮,女,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店口镇上一村环镇北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306251972********。申请执行人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湄池支行与被执行人冯红玲、冯海表、陈田伟、朱君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诸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绍诸店商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人民币19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28130元,执行费23094.72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诸执民字第73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培洪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X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