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执保158-1号原告福州市仓山区闽尊汽车租赁服务部,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洪塘路176号滨江丽景峰景园3号楼1层09店面。法定代表人罗训帮,经理。委托代理人乐宣浪,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小莲女,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2016)闽0104执保158号民事裁定,现因该案(2016)闽0104民初1919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原告福州市仓山区闽尊汽车租赁服务部申请解除对被告谢小莲、林泉名下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谢小莲、林泉名下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的房产(产权证号:R0××38)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慧慧
人民陪审员 张 力
人民陪审员 林弦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