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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4执保158-1号

福州市仓山区闽尊汽车租赁服务部与谢小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州市仓山区闽尊汽车租赁服务部,谢小莲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执保158-1号原告福州市仓山区闽尊汽车租赁服务部,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洪塘路176号滨江丽景峰景园3号楼1层09店面。法定代表人罗训帮,经理。委托代理人乐宣浪,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小莲女,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2016)闽0104执保158号民事裁定,现因该案(2016)闽0104民初1919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原告福州市仓山区闽尊汽车租赁服务部申请解除对被告谢小莲、林泉名下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谢小莲、林泉名下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的房产(产权证号:R0××38)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慧慧

人民陪审员  张 力

人民陪审员  林弦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