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322执294号

五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乔某、张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五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乔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2执294号

申请执行人:五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五河县。

法定代表人:雷光露,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泽兵,该单位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

被执行人:乔某,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

被执行人:张某,女,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申请执行人五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征收被执行人乔某、张某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后,现查明两被执行人暂时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准许。如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五朱征决字(2014)第012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国凤

审判员  祝国强

审判员  王晓金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 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