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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8执异5号

宗顺昌、刘子河、王成林、姚念民、张文瑞、诚信房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大庆华融担保有限公司与齐齐哈尔共和养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8-06-11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宗顺昌,刘子河,王成林,姚念民,张文瑞,诚信房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大庆华融担保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共和养殖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8执异5号异议人(案外人)宗顺昌,男,195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一厂十二社区***组,身份证号2302021956********。申请执行人刘子河,男,195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南航街道民富社区。身份证号1311261955********。申请执行人王成林,男,195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光荣4委**组。身份证号2302311958********(未到庭)。申请执行人姚念民,男,1950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塔河县瓦拉干街一委*组。委托代理人田艳杰,女,黑龙江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张文瑞,男,195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化小区。委托代理人刘刚,男,齐齐哈尔新华光汽车连锁有限公司职员。申请执行人诚信房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路9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3965296-3(未到庭)。申请执行人大庆华融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阳光佳苑小区一期24号商服公寓楼3层公寓322.组织机构代码证73969191-1。委托代理人赵贵平,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大庆华融担保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共和养殖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620176-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共和镇。委托代理人郭淑荣,女194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五龙街道永安大街龙门小区*号楼*单元***室。本院在办理宗顺昌、刘子河、王成林、姚念民、张文瑞、诚信房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大庆华融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齐齐哈尔共和养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几案中,异议人宗顺昌对本院作出的(2006)梅执字第226号之六-1民事裁定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宗顺昌称,本院在做出(2006)梅执字第226号之六-1裁定书之前,对其所做的笔录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存在骗人和威逼的情形,所以依据该笔录做出的裁定中表述的“对于10亩菜园地的价值我放弃主张权利”无事实依据,请求撤销(2006)梅执字第226号之六-1民事裁定书。异议人宗顺昌向法院提供了(2006)梅执字第226号之六-1民事裁定书、借款顶账协议、移交协议书,证明其与本案被执行人存在顶账并已实际交付的事实。本院经审查,查明如下事实:因宗顺昌诉齐齐哈尔共禾养殖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0月8日做出(2007)梅民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齐齐哈尔共禾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宗顺昌借款本金29万元、利息6.38万元(自2006年8月20日至2007年7月20日共11个月,按本金29万元,利率2分计算)、工资款5.6万元、农用物资款3.4076万元,共计44.3876万元。2007年11月13日宗顺昌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院执行以齐齐哈尔共禾养殖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六件案件(申请执行人分别为齐齐哈尔市诚信房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大庆华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姚念民、宗顺昌、张文瑞、刘子河)的过程中,宗顺昌以案外人的身份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称齐齐哈尔共禾养殖有限公司于2003年6月欠其人民币十八万元整,齐齐哈尔共禾养殖有限公司以农场库房、配电室、锅炉房、车库及10亩菜园地与宗顺昌达成顶账协议并已实际交付。要求对我院付给齐齐哈尔市诚信房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抵债的齐齐哈尔共禾养殖有限公司的整体资产中扣除顶账物品的价格,对于10亩菜园地的价值我放弃主张权利。本院做出(2006)梅执字第226号之六-1执行裁定书中止对库房、配电室、锅炉房、车库在本院执行评估时的价格中的375570元中的374100元的执行。对以上裁定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共禾养殖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本院做出(2013)梅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齐齐哈尔共禾养殖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2007)梅民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书、(2006)梅执字第226号之六-1民事裁定书、借款顶账协议、移交协议书、(2013)梅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在(2007)梅执字403号执行卷宗中调取的2010年4月宗顺昌的异议申请书、2012年10月16日的执行笔录在卷证明。

本院认为,对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做出的执行裁定书不服应选择法律赋予的相应程序救济,在未按法定程序行使救济的前提下以再一次的异议程序来审查之前做出的针对同一标的物的执行异议裁定,程序不当,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不应再次进入执行异议程序审查,异议人的异议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宗顺昌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李经明

代理

审判员  冯晓帆

代理

审判员  德 婧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小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