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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5民初1953号

陶宏望与陶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陶宏望,陶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1953号

原告:陶宏望。

被告:陶醉。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宏望诉被告陶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宏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陶宏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陶宏望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文兵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段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