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3民初2155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北新区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宇辉,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宇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黄旭。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北新区分公司与被告黄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北新区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 菲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君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