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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91执532号

李博与黄超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博,黄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91执532号申请执行人李博,农民,被执行人黄超,农民,现在菏泽市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李博与被执行人黄超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5)菏开刑一初第1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博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没有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现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6)鲁1791执5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时灿

审判员  石 军

审判员  葛广科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秋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