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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2执275号

张其存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其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2执275号移送执行人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被执行人张其存。被执行人犯危险驾驶罪一案,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莱城刑初字第49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移送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总标的为罚金七千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斌执行员  陈峰执行员  郑哲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