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1580号原告宋希润,女,汉族,1990年7月3日出生。被告娄书军,男,汉族,1990年1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希润诉被告娄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80元,减半收取840元,由原告宋希润负担,余额840元退给原告宋希润。
审 判 长 岳 亮
人民陪审员 王永文
人民陪审员 马 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真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