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3民初1580号

宋希润与娄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希润,娄书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1580号原告宋希润,女,汉族,1990年7月3日出生。被告娄书军,男,汉族,1990年1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希润诉被告娄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80元,减半收取840元,由原告宋希润负担,余额840元退给原告宋希润。

审 判 长  岳 亮

人民陪审员  王永文

人民陪审员  马 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真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