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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3执14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兰县支行申请执行陈颜双等四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兰县支行,陈颜双,施鹏程,谢利宁,刘卫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3执1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兰县支行。法定代表人任晓燕,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陆源,现住依兰县。委托代理人何长权,现住依兰县。被执行人陈颜双,现住依兰县。被执行人施鹏程,现住依兰县。被执行人谢利宁,现住依兰县。被执行人刘卫东,现住依兰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兰县支行申请执行陈颜双等四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依商初字第94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74947.35元。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找未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我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依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依商初字第9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待发现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据此裁定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艳涛

审 判 员  张 林

代理

审判员  张晓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伟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