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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4民初5566号

刘峰与沈阳华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沈阳华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5566号

原告:沈阳华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团结路9号(1-1510-A室)。

法定代表人:丁仁花,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雨,男,1991年2月19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现住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张相镇三台子村三组509号,身份证号2112011991********。被告刘峰,其他不详。

原告沈阳华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详细身份信息及准确家庭住址,属没有明确的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阳华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王霄霄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