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5566号
原告:沈阳华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团结路9号(1-1510-A室)。
法定代表人:丁仁花,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雨,男,1991年2月19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现住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张相镇三台子村三组509号,身份证号2112011991********。被告刘峰,其他不详。
原告沈阳华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详细身份信息及准确家庭住址,属没有明确的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阳华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王霄霄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