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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2执891号

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文荟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汪照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文荟社区居民委员会,汪照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02执891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文荟社区居民委员会。

被执行人:汪照海。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文荟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汪照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2015)东民一初字第20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照判决书确定给付租金23000元,交付承租商铺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诉讼费701元、公告费560元及执行费用的法律义务,本院审查后于2016年3月4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已将商铺交付申请执行,并扣押商铺内管件等货物待拍卖后得款用于偿还债务,因评估、拍卖周期较长,本案应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1102执891号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文荟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汪照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后,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范 兵

审判员  梁作宝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 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