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民辖终660号

广东联钢薄板有限公司与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广东联钢薄板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6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胡兆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联钢薄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法定代表人黄劲辉。

上诉人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7民初122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根据原告就被告的诉讼管辖原则,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现上诉人住所地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购销合同书》中约定,发生纠纷可在乙方(广东联钢薄板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述合同中的管辖条款可以认定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管辖条款应为合法有效,佛山市顺德区法院依据有效的协议管辖条款作为原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耿 翔

代理

审判员 周 辉

代理

审判员 陈 睿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君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