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巴林右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3民初2798号原告恩克图布新,男,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原告巴雅尔,男,蒙古族,牧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乌达木,男,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敖特根胡,男,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恩克图布新、巴雅尔诉被告乌达木、敖特根胡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恩克图布新、巴雅尔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恩克图布新、巴雅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0元减半收取106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王晓慧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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