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2174号
原告:董某。
被告: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来富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 旭 来源:
董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2174号
原告:董某。
被告: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来富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