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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7民初2174号

董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董某,尹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2174号

原告:董某。

被告: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来富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