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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执490号

申请人马占良与被执行人宽城升金矿业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占良,宽城升金矿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490号申请人马占良。被执行人宽城升金矿业有限公司,法人:张玉俊。申请人马占良与被执行人宽城升金矿业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2015)宽劳人裁字23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宽城升金矿业有限公司停产状态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宽劳人裁字23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猛

审判员 何相利

审判员 张玉良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宗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