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490号申请人马占良。被执行人宽城升金矿业有限公司,法人:张玉俊。申请人马占良与被执行人宽城升金矿业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2015)宽劳人裁字23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宽城升金矿业有限公司停产状态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宽劳人裁字23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猛
审判员 何相利
审判员 张玉良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宗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