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民再1号之二本院2016年5月23日对再审申请人郑传哲与被申请人宁夏绿苑农业综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贺开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宁02民再1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2016)宁02民再1号民事裁定书案号改为(2016)宁02民再1号之一;第二十页落款时间“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应为“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玉华
审判员 刘衍泉
审判员 安立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唐庆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