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02执75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
被执行人:焦安峰。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与被执行人焦安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5)东商初字第17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照调解书确定给付借款21378.63元及利息,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诉讼费168元及执行费用的法律义务,本院审查后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亦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可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焦安峰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1102执7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与被执行人焦安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后,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范 兵
审判员 梁作宝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 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