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特19号申请人肖某某。申请人杜某某。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受理了肖某某、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后,依法指定
审判员李家锋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肖某某、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平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杜某某于2016年7月30日前偿还肖某某借款20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家锋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开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