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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民初1865号

孙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某某,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1865号原告孙某某,女,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宏道,巩义市第十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某某,男,198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贺东方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萌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