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312号申请执行人刘格。被执行人汪风臣。被执行人宋修芹。被执行人汪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格与被执行人汪风臣、宋修芹、汪仁债权纠纷一案,标的额为3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即民初字第73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刁振华
人民陪审员 殷梦鹃
人民陪审员 宋 晨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