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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执312号

刘格与汪风臣、宋修芹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格,汪风臣,宋修芹,汪仁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312号申请执行人刘格。被执行人汪风臣。被执行人宋修芹。被执行人汪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格与被执行人汪风臣、宋修芹、汪仁债权纠纷一案,标的额为3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即民初字第73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刁振华

人民陪审员  殷梦鹃

人民陪审员  宋 晨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