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348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女,1942年8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青海省。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原名称陕西某某柠檬酸工业有限公司),地址大荔县官池镇。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高某某与陕西某某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的(2014)大民初字第0097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5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23执348号案件的执行。日后权利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翟立龙
审判员 刘 政 文
审判员 王 进 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新 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