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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执字第2363号

申请执行人薛代兵与被执行人端家政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薛代兵,端家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溧执字第2363号申请执行人薛代兵,男,汉族。被执行人端家政,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溧民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两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王成孝

审判员  邓树林

审判员  陈庆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田飞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