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溧执字第2363号申请执行人薛代兵,男,汉族。被执行人端家政,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溧民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两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王成孝
审判员 邓树林
审判员 陈庆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田飞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