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575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欧瑞模板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开封市朱仙镇面粉厂。被执行人王小杰,男,汉族,1968年5月8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73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郑州市欧瑞模板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开封市朱仙镇面粉厂、王小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应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开封市朱仙镇面粉厂、王小杰银行存款569911.8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明
审 判 员 毛 建
代理
审判员 李 魁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郑洋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