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2执701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延川大街。法定代表人车大伟,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岩睦,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委托代理人王晓东,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李胜国,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魏如发,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曹艳芬,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王殿臣,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高德伟,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商郊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申请执行李胜国、魏如发、曹艳芬、王殿臣、高德伟金融借款���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112执70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符合重新申请执行条件时,可另行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吉仲
审判员 何玉欣
审判员 孙 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崔 嘉